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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安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暨问题建议探析
    作者:李玉常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阅读数:251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央、省市区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要求,经过前期的基层走访调研,现对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做简要探析。

         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

        (一)基层调解组织的基本情况

          1. 组织建设。2012年8月,我区印发《关于建立乡镇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53号),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积极响应,以劳动保障所为依托,挂牌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配置有专门或兼用的调解员及调解室,并统一安排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并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工作职责。2017年8月,我区再次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员名录库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98号),选取符合条件的优秀调解员,充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员名录库。目前,我区共建立乡、镇(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15个,企业调解组织3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调解组织4个,专、兼职调解员分别为25人和41人。

          2. 制度建设。为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基层调解组织已初步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包括调解处理台账、业务培训登记、档案查阅登记、统计报告制度、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职能职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制度、重大群体性争议报告制度、日常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调解组织提供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

          3. 场地及经费保障情况。全区除少数镇街有专门的调解室外,大多依托司法所、会议室等作为调解场所,规范性较差,相关费用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没有专项的调解经费。

        (二)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基层调解组织运行情况

           自2019年我市区划调整以来,我区根据情况变化,为确保调解工作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了对镇(街)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其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调解程序的开展、调解文书的制作等方面。督促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执行统一文书样式,推动基层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同时,加强调裁衔接,对重大疑难劳动争议处理有难度的,派专人到基层共同研究、合力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劳动者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针对调解人员变化较大的实际,我区举办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就劳动法律法规、调解组织及制度建设和调解技巧等对调解员进行了系统培训,提升了调解员调解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机制不健全。有些镇(街)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阵地建设较差,大多数镇(街)没有专门的调解场所,调解人员专业程度、服务能力、保障水平较差。

        (二)调解员业务水平不高。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多数身兼数职,难以专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有些调解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或变动频繁,缺乏专业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丰富的调解经验,往往遇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成功率低。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议

       (一)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在镇、街、企业普遍建立实体化调解组织,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制度、有流程,确保有劳动争议案件能找到调解组织,能规范流程调解,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真正把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切实提高调解员水平。区人社局每年对基层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让其掌握调解基本的工作规范,掌握调解技巧,有案件时能结案、调查、办案、结案,做到案结事了,化解基层矛盾。

        (三)全力做好基本保障。基层调解组织机构要健全,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其他可兼职。在经费保障上列入单位预算,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可考虑调解员办案补贴,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